修訂后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 |
修訂前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
無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工貿企業內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第三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無 |
第四條 冶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和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三)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的; (四)轉爐、電弧爐、AOD爐、LF爐、RH爐、VOD爐等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裝置聯鎖的; (五)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監測裝置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 (六)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 (七)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 (八)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煤氣柜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筑、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柜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11.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第五條 有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 (三)熔融金屬鑄造環節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傾動式熔煉爐、傾動式保溫爐、傾動式熔保一體爐、帶保溫爐的固定式熔煉爐除外; (四)釆用水冷冷卻的冶煉爐窯、鑄造機(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除外)、加熱爐未設置應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屬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監測開路水冷元件出水溫度的; (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聯鎖的; (七)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的; (八)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未設置緊急排放閥,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的; (九)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澆鑄爐傾動控制系統、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聯鎖的; (十)鋁加工深井鑄造機鋼絲卷揚系統選用非鋼芯鋼絲繩,或者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制度的; (十一)可能發生一氧化碳、砷化氫、氯氣、硫化氫等4種有毒氣體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或者未對可能有砷化氫氣體的場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氣(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十三)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
1.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第六條 建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煤磨袋式收塵器、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的; (二)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落實清庫方案中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 (四)進入筒型儲庫、焙燒窯、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豎爐、篦冷機、磨機、破碎機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釆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六)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燃氣配氣間等3類場所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 (七)電熔制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的; (八)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未設置水冷和風冷保護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的。 |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采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涌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
第七條 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或者澆注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 (三)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 (五)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地面時,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者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沒有設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7.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第八條 輕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的; (二)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 (三)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七)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 |
1.食品制造企業涉及烘制、油炸等設施設備,未采取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白酒儲存、勾兌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3.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燃氣窯爐未設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 6.噴涂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第九條 紡織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的; (二)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的;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第十條 煙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熏蒸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儀器,或者未配備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 (二)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設施聯鎖的。 |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且作業人員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報警儀、燃氣濃度報警儀、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
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三)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系統釆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釆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六)鋁鏌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九)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
第十二條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包裝、分割、產品整理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的; (二)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的。 |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
第十三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
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
第十四條 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
無 |
無 |
商貿行業。 在房式倉、筒倉及簡易倉囤進行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未按照作業標準步驟或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2023年3月20日應急管理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工貿企業內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第四條 冶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和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三)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的;
(四)轉爐、電弧爐、AOD爐、LF爐、RH爐、VOD爐等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裝置聯鎖的;
(五)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監測裝置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
(六)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
(七)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
(八)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五條 有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
(三)熔融金屬鑄造環節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傾動式熔煉爐、傾動式保溫爐、傾動式熔保一體爐、帶保溫爐的固定式熔煉爐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卻的冶煉爐窯、鑄造機(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除外)、加熱爐未設置應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屬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監測開路水冷元件出水溫度的;
(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聯鎖的;
(七)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的;
(八)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未設置緊急排放閥,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的;
(九)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澆鑄爐傾動控制系統、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聯鎖的;
(十)鋁加工深井鑄造機鋼絲卷揚系統選用非鋼芯鋼絲繩,或者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制度的;
(十一)可能發生一氧化碳、砷化氫、氯氣、硫化氫等4種有毒氣體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或者未對可能有砷化氫氣體的場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氣(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十三)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六條 建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煤磨袋式收塵器、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的;
(二)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落實清庫方案中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
(四)進入筒型儲庫、焙燒窯、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豎爐、篦冷機、磨機、破碎機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六)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燃氣配氣間等3類場所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
(七)電熔制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的;
(八)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未設置水冷和風冷保護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的。
第七條 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或者澆注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
(三)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
(五)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地面時,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者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第八條 輕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的;
(二)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
(三)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七)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
第九條 紡織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的;
(二)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條 煙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熏蒸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儀器,或者未配備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
(二)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設施聯鎖的。
第十一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三)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九)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第十二條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包裝、分割、產品整理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的;
(二)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的。
第十三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第十四條 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豆べQ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同時廢止。
2023現行《各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20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20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墻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直達地面的獨立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與設計不一致;
2.礦井只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間距小于30米,或者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且未在此翼設置安全出口;
3.礦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為豎井且豎井內均未設置梯子間,或者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統且未設梯子間;
4.主要生產中段(水平)、單個采區、盤區或者礦塊的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未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現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安全出口不暢通。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
(三)不同礦權主體的相鄰礦山井巷相互貫通,或者同一礦權主體相鄰獨立生產系統的井巷擅自貫通。
(四)地下礦山現狀圖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 -2020)第4.1.10 條規定的圖紙,或者生產礦山每3個月、基建礦山每1個月未更新上述圖紙;
2.巖體移動范圍內的地面建構筑物、運輸道路及溝谷河流與實際不符;
3.開拓工程和采準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區與實際不符;
4.相鄰礦山采區位置關系與實際不符;
5.采空區和廢棄井巷的位置、處理方式、現狀,以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與實際不符。
(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設計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時,回采順序與設計不符;
3.未按設計采取留設安全頂柱或者巖石墊層等防護措施。
(六)礦區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氣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時,未按設計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或者工作水泵、備用水泵的額定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2.井巷中未按設計設置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與水泵未有效連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裝設防水門,或者另外一個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4.利用采空區或者其他廢棄巷道作為水倉。
(八)井口標高未達到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設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或者復雜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
2.未設置防治水機構,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隊伍;
3.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或者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
(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不符;
2.主要排水系統的水倉與水泵房之間的隔墻或者配水閥未按設計設置。
(十一)在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編制防治水技術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鉆孔的數量、深度低于設計要求,或者超前鉆孔方位不符合設計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
(十三)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裝井下環境監測系統,實現自動監測與報警;
2.未按設計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防滅火措施;
3.發現自然發火預兆,未采取有效處理措施。
(十四)相鄰礦山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存在交叉重疊等相互影響時,未按設計留設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地表設施設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設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巖體移動范圍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重要設備設施;
2.主要開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滾石、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影響。
(十六)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場礦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設計留設礦(巖)柱;
2.未按設計回采礦柱;
3.擅自開采、損毀礦(巖)柱。
(十七)未按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或者時間對采空區進行處理。
(十八)工程地質類型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地壓防治工作;
2.未制定防治地壓災害的專門技術措施;
3.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未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
(二十)礦井未采用機械通風,或者采用機械通風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產情況下,主通風機未連續運轉;
2.主通風機發生故障或者停機檢查時,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風機未按規定配備備用電動機,或者未配備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備及工具;
4.作業工作面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5.未設置通風系統在線監測系統的礦井,未按國家標準規定每年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測;
6.主通風設施不能在10分鐘之內實現礦井反風,或者反風試驗周期超過1年。
(二十一)未配齊或者隨身攜帶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或者從業人員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
(二十二)擔負提升人員的提升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機、防墜器、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或者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失效;
2.豎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設置的安全門或者搖臺與提升機未實現聯鎖;
3.豎井提升系統過卷段未按國家規定設置過卷緩沖裝置、楔形罐道、過卷擋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
4.斜井串車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欄,或者連接鏈、連接插銷不符合國家規定;
5.斜井提升信號系統與提升機之間未實現閉鎖。
(二十三)井下無軌運人車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載人數量超過25人或者超過核載人數;
3.制動系統采用干式制動器,或者未同時配備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
4.未按國家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檢驗。
(二十四)一級負荷未采用雙重電源供電,或者雙重電源中的任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二十五)向井下采場供電的6kV~35kV系統的中性點采用直接接地。
(二十六)工程地質或者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井巷工程施工未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落實安全措施。
(二十七)新建、改擴建礦山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后出現重大變更未經再次批準擅自組織施工;
2.在竣工驗收前組織生產,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二十八)礦山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工程項目發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有法定資質和條件的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數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
2.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單位正式職工。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十)礦山年產量超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產量大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的20%及以上。
(三十一)礦井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通信聯絡系統,或者已經建立的系統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或者關閉、破壞該系統,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三十二)未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或者未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十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一)地下開采轉露天開采前,未探明采空區和溶洞,或者未按設計處理對露天開采安全有威脅的采空區和溶洞。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或者分層開采。
(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最終邊坡臺階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五)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要求保留的礦(巖)柱或者掛幫礦體。
(六)未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
(七)邊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場邊坡未進行在線監測;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邊坡未建立邊坡穩定監測系統;
3.關閉、破壞監測系統或者隱瞞、篡改、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八)邊坡出現滑移現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
2.坡體前緣坡腳處出現上?。ㄍ蛊穑┈F象,后緣的裂縫急劇擴展;
3.位移觀測資料顯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現加速變化的趨勢。
(九)運輸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礦山未按設計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十一)排土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未按設計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場總堆置高度2倍范圍以內有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設計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場周圍未按設計修筑截、排水設施。
(十二)露天采場未按設計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
(十三)擅自對在用排土場進行回采作業。
(十三)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
(一)庫區或者尾礦壩上存在未按設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二)壩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變形等現象;
2.壩體出現貫穿性裂縫、坍塌、滑動跡象;
3.壩體出現大面積縱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滲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積沼澤化。
(三)壩體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積子壩的外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四)壩體高度超過設計總壩高,或者尾礦庫超過設計庫容貯存尾礦。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六)采用尾礦堆壩的尾礦庫,未按《尾礦庫安全規程》(GB39496-2020)第6.1.9條規定對尾礦壩做全面的安全性復核。
(七)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八)汛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尾礦庫進行調洪演算,或者濕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值,或者干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防洪寬度小于設計值。
(九)排洪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蓋板等排洪建構筑物混凝土厚度、強度或者型式不滿足設計要求;
2.排洪設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達不到設計要求;
3.排洪構筑物終止使用時,封堵措施不滿足設計要求。
(十)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十一)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進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設計要求的冰下放礦方式進行放礦作業。
(十三)安全監測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設計設置安全監測系統;
2.安全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
3.關閉、破壞安全監測系統,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十四)干式尾礦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庫尾礦的含水率大于設計值,無法進行正常碾壓且未設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堆存推進方向與設計不一致;
3.分層厚度或者臺階高度大于設計值;
4.未按設計要求進行碾壓。
(十五)經驗算,壩體抗滑穩定最小安全系數小于國家標準規定值的0.98倍。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及“頭頂庫”未按設計設置通往壩頂、排洪系統附近的應急道路,或者應急道路無法滿足應急搶險時通行和運送應急物資的需求。
(十七)尾礦庫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經批準擅自回采;
2.回采方式、順序、單層開采高度、臺階坡面角不符合設計要求;
3.同時進行回采和排放。
(十八)用以貯存獨立選礦廠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未按尾礦庫實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以下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以下來源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從即日起,聚焦11個重點行業領域,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現將85條重點整治事項通知如下:
一、?;菲髽I(共9條)
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2.涉及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不具備緊急停車功能,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未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的。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的。
4.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
5.涉及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的(液氯鋼瓶充裝、電子級產品充裝除外)。
6.涉及全壓力式液化烴球形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或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儲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未設遠程緊急切斷閥;氯乙烯氣柜的壓力(鐘罩內)、柜位高度不能實現在線連續監測;未設置氣柜壓力、柜位等聯鎖的。
7.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編制崗位操作規程,未明確關鍵工藝控制指標的。
8.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實施特殊作業前未辦理審批手續或風險控制措施未落實的。
9.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
二、自建房(共9條)
聚焦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重點排查以下9種類型:
1.居住用途改造為生產經營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將一般住房改為飯店、民宿、農家樂、商鋪、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脫、劇本殺、電競館、家庭旅館、小作坊、簡易生產用房、承辦紅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場所。
2.生產、經營、居住功能混雜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員密集場所。
3.位于小城鎮、城鄉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農村3層及以上、用作經營類(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員密集、改擴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層、野蠻裝修、破壞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割群租,以及經營過程中改變承重結構的房屋)。
6.各類“住改商”的房屋(將建筑物中某專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臨街底層“破墻開店”的房屋建筑。
7.學校、醫院周邊頻繁周轉的二手房、頻繁易手的學區房(門面房)。
8.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包括政府、企業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臨時建設的板房等)、已開復工企業項目員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以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風險的房屋建筑。
三、燃氣(共8條)
1.未對管道違法占壓、場站設施周邊安全間距不足建(構)筑物、穿跨越鐵路管道安全隱患和密閉空間、地下空間管道安全隱患進行動態排查、及時整治。
2.未對燃氣管道、場站設施等進行普查建檔,對灰口鑄鐵管、運行20年以上管道和運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隱患管道等進行全方位安全評估,提出燃氣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單及實施計劃,納入年度重點項目統籌推進。
3.未推進瓶裝燃氣企業市場整合,組織公安、住建、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聯合開展“黑氣”專項整治行動。瓶裝燃氣企業未嚴格落實購氣實名制和配送服務制,實行用戶檔案管理,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未及時將用戶信息錄入用戶服務信息系統。
4.燃氣企業未嚴格落實定期入戶安檢和隨瓶安檢制度,及時將安檢信息錄入用戶服務信息系統,發現隱患及時通知用戶并協助處置;用戶隱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時報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鄉鎮);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未停止供氣。
5.未落實城鎮燃氣居民使用安全“七個一”行動要求,完成居民用戶入戶安檢全覆蓋。未在車庫、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備通風條件場所違規使用燃氣進行專項治理。
6.未對餐飲、學校、醫院、養老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燃氣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用氣單位(用氣人)未簽訂合法供用氣合同,落實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況公示等制度。餐飲、室內公共場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規范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未嚴控新增底層“住改商”使用燃氣經營,嚴禁不具備條件的底層“住改商”餐飲經營者使用燃氣。
7.未開展灶管閥產品市場整治,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依法向社會公布不合格產品名單。未針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人員等居民用戶,及時更換戶內不合格灶管閥產品。
8.未對用氣單位(用氣人)進行燃氣使用安全公益宣傳。
四、兩客一危一貨(共8條)
1.旅游客運企業所屬車輛未實施車輛安全例檢、未依法取得包車標貼。
2.旅行社未對旅游包車的資質進行查驗;未對旅游線路進行安全評估;未合理安排時間和行駛路線;未落實用車“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車輛、不租未持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不租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不租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不租未簽訂包車合同的車輛)。
3.“兩客一危”企業所屬車輛未全部安裝符合標準規范的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終端,并接入行業監管平臺;未對車輛動態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未對各類不安全駕駛行為進行有效干預,形成閉環管理;未對駕駛員的報警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4.“兩客一危”企業在運營出發前未按規定進行駕駛員行前安全測評提示;未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駕駛員。
5.客運站經營者未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載營運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營運客車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帶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營運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6.危險貨物裝貨人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嚴格落實“五必查”(分別是: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運輸車輛等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運單載明的相一致;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等)。
7.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未委托具有資質的罐體檢驗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進行檢測;未取得罐體檢驗合格證。
8.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按規定配備稱重和視頻監控設施;存在未稱重或稱重不合格的車輛出場情況。
五、消防(共9條)
1.違規鎖閉、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道、樓梯間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墻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未施劃消防車通道標線、標志并設置警示牌,消防車通道被占用、堵塞。
2.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違規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燃氣管線、燃氣用具的敷設、安裝等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準;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違規在建筑內停放或充電。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搭建臨時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區,“綠植”、“樹木”等裝飾裝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設置商業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現象(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
6.電纜井、管道井在每層樓板處未進行嚴密封堵,電纜井、管道井堆放雜物;防火卷簾下方放置障礙物;常閉式防火門未保持常閉。
7.未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未組織全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員工不能熟練掌握“一懂三會”(懂得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逃生、會撲救初起火災)。
8.消防控制室未落實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職業資格證的人員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不能熟練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對場所進行現場拉動測試,微型消防站隊員未能及時到場或不了解初起火災處置流程及方法。
六、鋼鐵企業(共8條)
1.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液渣時,未使用帶固定式龍門鉤的冶金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
2.吊運鐵水、鋼水、液渣的起重機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龍門鉤橫梁焊縫、耳軸銷、吊鉤,未進行定期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操作室、會議室、交接班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4.鋼水鑄造(連鑄、模鑄)流程未規范設置鋼水罐、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5.氧槍等水冷元件未安裝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的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6.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等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員休息室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未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和報警裝置。
7.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備設施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或吹掃裝置。
8.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工藝。
七、鋁加工和深井鑄造企業(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未與鑄造機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2.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裝液位監測和報警裝置,相關液位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或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
3.熔煉、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機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安裝進水和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相關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或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5.鋁水流槽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的鋼絲繩未定期檢查或更換,卷揚系統未安裝應急電源。液壓鑄造系統未安裝手動泄壓裝置。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
八、粉塵涉爆企業(共6條)
1.不同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2.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未采用負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采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6.未按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未及時規范清掃。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未落實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九、港口(共6條)
1.危險貨物港口企業未建立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危險貨物港口企業的相關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未按要求開展動火、受限空間、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
3.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區域內實施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港口重大危險源企業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審核動火作業方案,監督動火作業。
4.危險貨物港口企業未按照“一臺一檔”建立完善儲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檔案,制定維護、檢修計劃,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儲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未按照相關規定和規范要求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和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對儲罐開展安全檢查檢測。
5.危險貨物港口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以及根據作業貨種制定針對性處置方案;對事故風險評估不全面,應急預案未根據實際情況涵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火災等風險事件;未按規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培訓和實戰演練。
6.作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裝貨人的港口經營人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嚴格落實“五必查”。
十、煤礦(共7條)
1.是否落實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沖措施和“三限三強”等規定。
2.是否落實雨季“三防”措施,嚴格執行“三專兩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實施防治水“三區”管理,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
3.是否落實“一通三防”管理措施,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和綜合防塵措施。
4.是否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隱瞞作業頭面組織生產,出現9種采掘接續緊張情形及違規交叉作業等現象。
5.評價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接續采掘工作面是否采用智能化開采工藝。
6.是否按要求查清老空區、斷層構造等,制定落實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是否確定瓦斯、水害、自然發火、沖擊地壓、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災害等級。
7.是否完成沖擊地壓危險作業區域“二道門”建設,實現生產期間沖擊地壓危險作業區域超9人自動報警、斷電。
十一、非煤礦山(共7條)
1.非煤地下礦山建設項目是否存在不按設計施工或存在重大變更但未履行審批手續的情形。
2.非煤地下礦山是否按要求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對采空區及周邊老窯、水文地質、地壓、火災等隱蔽致災因素進行普查,并制定落實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3.單班入井超30人非煤地下礦山是否按要求開展“全系統、各環節”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4.非煤地下礦山是否配備與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設備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體潰入井下,遇極端天氣提前撤出井下人員;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有無變形、位移、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頭頂庫”是否按規定設置汛期預警設施,與有關政府、下游村鎮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5.尾礦庫是否制定完善“一庫一策”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回采尾礦庫是否充分考慮汛期、疫情等影響,按照工程工期,科學合理制定回采計劃,有序組織回采作業。
6.非煤地下礦山、露天礦山是否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儲存、運輸、使用炸藥;是否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審批制度和安全措施,配齊防滅火相關設備設施。
7.長期停產停建的非煤礦山是否未經屬地部門組織驗收擅自復工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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